发票文件
| 名 称: | 发票文件 | 索 引 号: | 001069229/2008-003065 |
|---|---|---|---|
| 发布机构: | 衡水市地税局 | 文 号: | 〔1994〕衡地地税征字第4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09年11月25日 | |
| 主题分类: | 税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发票文件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省地税局、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发票印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 | |
| 4 | 文件编号 | 〔1994〕衡地地税征字第4号 | |
| 5 | 信息内容 | 印发 发票印制 通告 通知 | |
| 6 | 附件 | 略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地区地方税务局 衡水地区公安处
关于转发省地税局、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发票印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的通知
〔1994〕衡地地税征字第4号
各市县地税局、公安局:
省地税局、省公安厅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发票印制管理的通告》并发出了通知,望各市县地税局、公安局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
河北省地税局、河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4]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处):
为了保障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公安厅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发票印制管理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发票的印制管理是法律赋予地方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省地方税务局是省政府的税务主管部门,担负着对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工作。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发票准印厂家必须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发票的印制管理工作。
二、重新换发《发票准印证》。随着税务机构分设的完成,原河北省税务局核发的《发票准印证》已失去法律效力,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应重新审核发证。
1.原河北省税务局核准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通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到县、市地方税务局重新办理发票准印手续。填写《承印发票印刷厂登记审批表》(格式附后)一式四份,交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核。
2.印制发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将《承印发票印刷厂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后,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资料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地地方税务局。
4. 市、地地方税务局对各市、县上报的初审意见和资料应认真审查核对,提出具体意见后于l0月30日前集中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各级地方税务、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印制的监督管理。
四、凡重新审核指定的发票印制定点厂家,都必须自觉接受当 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严格的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未经当地地方税务局批准,不得承印、私印发票。否则,一经查出要依法处理。
附:《承印发票印刷厂登记审批表》式样(略)
关于加强发票印制管理的通告
冀地税告字[1994]1号 l994年10月1日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维护地方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和地方税收收入,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省地方税务局是省政府的税务主管部门,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印承印普通发票。
二、原河北省税务局核准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于1994年10月20日前携带《税务登记证》和原河北省税务局核发的《发票准印证》等有关证件,到县、市地方税务局重新办理发票准印手续,重新核发《发票准印证》。
三、核准印制发票定点厂家,必须是经过地方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接受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管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取消印票资格、没收非法所得和印刷工具外,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发票印制领购填开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
| 4 | 文件编号 | 〔1994〕衡地地税征字第9号 | |
| 5 | 信息内容 | 转发 发票 使用 通知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地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河北省地税局《关于发票印制领购填开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4〕衡地地税征字第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地直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发票印制领购填开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票印制、购领、填开、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4]2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发票( 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印制、领购、填开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省内使用的发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核准的企业印制。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印制发票时,应向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印制通知书》应载明印制发票企业的名称,发票名称、联次、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限,交货地点等。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不得跨市、县印制发票。
二、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印制完毕的产成品,必须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散失。印制过程中的残、次、废品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后集中销毁。
二、发票用量较大的县以上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外资、外国企业,可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报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印制冠有企业名称的发票。
四、发票按行业印制管理,在省地方税务局未作出新的规定前,暂按原河北省税务局下发的发票样本印制发放和管理。
五、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六、发票不得跨市、县使用。临时跨市、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应凭所在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税务机关可按照规定收取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七、开具发票必须按照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 填开,不得涂改、跳号、拆本使用。
开具发票发生错误或销货退回时应全联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八、发票不得私售、转借、转让、代开,不得跨行业使用。
九、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表;
十、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 取得发票。非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一律不得进入成本或费用( 中央直属预算内企业除外)。
十一、新版发票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启用。各级地税机关 对原版发票应进行认真清理登记,个别存量大的可延续使用到九五年三月底,到期一律作废,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十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监督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要依法严肃处理。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邮电系统非专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地税征函〔1995〕12号 | |
| 5 | 信息内容 | 转发 发票 问题 通知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地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河北省地税局《关于对邮电系统非“专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衡地地税征函〔1995〕1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地税局《关于对邮电系统非“专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对邮电系统机器它单位除“邮票、话务、电报收据”专业发票以外的经营活动所需票据,均应纳入发票管理,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的、当地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业发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邮电系统非“专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5]184号
衡水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邮电系统非“专业发票”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国有电信系统除“邮票、话务、电报收据”业务以外的其它经营所需票据,如电话安装(含拆移机),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销售业务和各项服务性收费所需票据,均应纳入发票管理,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
此外,其它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寻呼台销售的移动电话、普通电话机等通讯器材和各项服务性收费所需票据,亦应一律纳入发票管理。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路桥通行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地税征函〔1999〕10号 | |
| 5 | 信息内容 | 路桥 票据 管理 通知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局《关于经营性路桥通行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衡地税发〔1999〕1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分局、涉外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经营性路桥通行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经营性路桥通行费票据的取得、使用、保管严格进行监督管理,要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检查。
2.加强对《发票领购簿》和《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的管理。没有《发票领购簿》的,如何单位不得供票,主管地税机关不准签字、盖章。主管地税机关用票单位的《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要定期进行检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路桥通行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9]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
为了加强涉税收费单位的税收管理和交通运输业行业管理,掌握地方税源,规范收费行为,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商定将部分路、桥通行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省已运行的路、桥通行收费站有95个,其中24个为经营性收费站(详见附件1)。所有经营性收费站所使用的票据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
二、纳入管理后的路、桥通行费票据,为撕扯式定额发票和微机打字票,票种有“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京石高速公路河北段车辆通行专用发票”、“河北石青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2,以下统称“专用发票”)。今后若增加票种或更换票样,由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提供。
三、专用发票由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由省地税局集中统一安排印制,由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统一领购、发放和管理,由各市地税机关对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管理。
四、为鉴别真伪,专用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纸;采取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和发票号码。
五、专用发票于1999年4月1日启用,上述24个收费站应于3月底之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及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和《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等。
六、各市通行费费专用发票请领单》;各收费站持领票证明和《发票领购簿》到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签数盖章后到市通行费票管部门办理领购手续,填写《通行费专用发票请领单》。各收费站要及时登记《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七、各收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按规定保存。保存期满,由市通行费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地税部门监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印、出售、转借、转让、代开、专用发票。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撤销或改变收费性质的收费站,经批准后,将有关资料报省交通征收稽查局核备,对原有票据办理核销手续,由收费站将票据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经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会同省地税局批准后销毁。
十、地税机关要定期组织力量对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和保管及专用发票的取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十一、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地税发「1998」3号)文件和《关于重新明确高速公路专用发票印领发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冀地税征函「1998」21号)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同时,沧州市地税局停止对齐家务收站票据的印制。
附件:1、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收费站名单(略)
2、发票式样三种(略)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1998〕129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1998〕129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
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的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
价格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1、 自9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发票管理费”科目,更
名为“发票运杂费、损耗费”。发票运杂费、损耗费按发票印制费的18%提取。
2、 各地对各种名目的收费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清理情
况于99年2月15日前报市局征管科。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行费字〔2001〕19号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以冀国税征发(1998)10号和省地税局冀地税函发(1998)153号《关于重新核定发票工本费的函》收悉。现就普通发票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普通发票的价格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核定,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单位发票销售价格=印制费Ⅹ(1+运杂费、损耗费)/印制总数量
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
运杂费、损耗费不超过18%。
本批复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后由我局正式核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发票 价格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1998年12月28日 印发
拟文单位:征管科 (共印20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发〔2004〕12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征收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衡地税发〔2004〕12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代开发票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有纳税人反映,我市部分县(市、区)局所属的办税服务厅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有收取工本费的情况,且标准不一,这不符合上级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市局也曾明确不得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收取除法律规定应当征收的税费款以外的任何费用。为规范发票代开工作,市局重申以下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必须按照市局规定留存纳税人必须提供的各种资料,按照规定征收各种税费款并逐份登记发票代开台账。
二、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河北省衡水市建筑业代开发票、河北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河北省衡水市地方税务局代开通用(统一)发票)和实际发生的业务性质代开发票,不得超范围代开。
三、一律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及其他费用,由于代开发票发生的工本费和合理损耗、费用,由各单位在税务经费中列支。
四、各单位到市局领取河北省衡水市建筑业代开发票、河北省衡水市地方税务局代开通用(统一)发票时,只计算收取工本费,不再计算运杂费;省印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运杂费的核算办法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省局有明确规定后另行通知。
五、市局“建筑业发票代开处”使用的发票工本费,由市局统一支付。
六、本通知自从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代开 发票 工本费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3月22日 印发
拟文单位:征收管理科 (共印25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发票用章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六年八月三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6〕90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6〕90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纳税人发票用章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市局发现领购地税系统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票上加盖的印章种类、规格不统一,不符合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发票管理和鉴定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使用地税系统发票的纳税人的发票用章问题进行规范,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统一规格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的为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纳税人在首次领购发票时应确定在发票上加盖的印章种类,并将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印章种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变更前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三、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及使用问题。
(一)在发票上不使用财务专用章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统一规格的发票专用章(见附件1);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确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均应按照统一格式刻制。
(二)纳税人在用的非统一规格发票专用章应在2006年9月1日前更换完毕,并将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专用章在下列情况下应予报废或及时更换: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或名称、税号发生变更;发票专用章因长期使用造成字迹模糊;其他原因造成发票专用章不能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应指定专人使用、保管发票专用章,不得转借、转让,如发生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重新刻制。
(五)纳税人刻制发票专用章时,县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出具介绍信(见附件2),介绍信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刻制单位留存一份。
(六)各单位可以根据管辖纳税人数量确定发票专用章定点刻制单位。定点刻制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4、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制作单位;
5、技术力量能满足印章制作需要。
四、纳税人领取发票时,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当场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保险业发票、河北省衡水市客运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及各类微机打印发票除外)。
五、规范纳税人发票用章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关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纳税人对规范发票用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发票专用章式样。
附件2:发票专用章刻制介绍信式样。
二○○六年八月三日
附件1:发票专用章式样
纳税人名称
发票专用章
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注:
1.样章规格为50mm×25mm, 边框宽为1mm;
2.上边一行为纳税人名称,一行不够可占二行;
3.中间一行为“发票专用章”字样。
4.下边一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5、字体为宋体,“发票专用章”的字号为3号字,其他字为4号字。
附件2:发票专用章刻制介绍信式样
发票专用章刻制介绍信
编号:
XX 印章刻制单位 :
现有我局所辖纳税人(全称) 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前去刻制发票专用章一枚,请予办理。
XX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主送: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抄送: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3〕148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3〕148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
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种营运车辆分别进行典型调查测算,按照定额核定程序确定定额标准,并报市局(征收管理科)备案。
二、税务机关对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当要求其提供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证明复印(或原件)备查,并在证明上注明开具发票日期、金额、完税凭证种类、号码,按开具发票顺序进行装订,与发票存根一同归档保存;
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所载金额大于其本次开具发票金额的,应当逐次在其证明原件上注明开具发票日期、金额,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并复印备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为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就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全额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四、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税款缴纳情况等信息。
五、税务机关按月(季)对代开票纳税人开票缴纳税款情况与定额进行比对,开具发票征税数额大于定额税款的,可以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开票缴纳税款连续三个月大于定额的,要及时调整纳税定额;开具发票征税金额小于定额税款的,要求纳税人下月征期内补足定额税款。
目前仍保留交通部门代征运输业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准确地向其传递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情况,并按上述规定执行,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六、对被认定为代开发票方式的个体纳税人,实行申报纳税合一方式管理,即:纳税人按规定交纳税款即视同申报;既未进行纳税申报又不缴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其它企业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
七、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在税务登记、定额核定、税款征收等环节认真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交通运输 纳税人 税款 征收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25日 印发
拟文单位:征收管理科 (共印25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分包工程代开发票处理办法》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发〔2004〕30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衡地税发〔2004〕30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建筑业分包工程代开发票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建筑业分包工程代开发票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征收管理科)。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 建筑 分包工程 代开发票 办法 印发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9日 印发
拟文单位:征收管理科 (共印25份)
建筑业分包工程代开发票处理办法
按照《税收征管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分包工程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以总承包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均需要取得建筑业发票用以结算价款并进行会计核算。由于目前我市对建筑业税收实行“以票控税”管理办法,建筑业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同时征收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个人)所得税,使得一些确实发生的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不便于操作。针对现阶段建筑业分包工程税收管理现状,对此类纳税人如何取得建筑业发票,制定以下处理办法。
一、总承包人应当在承包工程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将总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出具《建筑业分包工程证明单》(表样附后)一式三份,一份交总承包人,一份传递发票代开机关,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总承包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分包工程证明单》和其他所需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发票代开机关按规定征收税款。
三、总承包人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在支付分包人合同价款时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并向分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上述凭证作为已缴纳流转税凭证记账。
四、总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五、分包人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分包合同及《建筑业分包工程证明单》(复印件)及其他所需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发票代开机关不再征收纳税人已扣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必须按照规定据实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六、对于持有有效《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手续的外地分包纳税人,其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七、代开发票机关应将取得的《建筑业分包工程证明单》按总承包单位建立档案,长期保存;将分包纳税人提供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附在对应的发票存根联后,合并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八、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建筑承包工程的税收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建筑业分包工程证明单》的管理,制定专项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凡没有办理上述手续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一律按原规定同时征收相关税款。
九、各县(市、区)局要强化对建筑业市场税收的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将建筑企业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情况向基层管理(稽查)机关通报,适时组织专项检查,确保税款征收到位。
附件:建筑工程分包证明单
建筑工程分包证明单
附件
地税 字〔 〕第 号
总承包人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 计算机代码 | 纳税人名称 | |||
| 机构所在地 | 法定代表人 | |||
| 项目名称 | ||||
| 工程地点 | ||||
| 工程造价 | ||||
| 施工期限 | ||||
| 分包单位名称 | 分包工程项目 | 分包工程预算 | 分包单位税务登记号码 | |
| 我们郑重声明:上述情况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 管理人员核实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基层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五年五月八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5〕62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5〕62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冀地税函〔2005〕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 发票 管理 转发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5月8日 印发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25份)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5〕7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印制使用IC卡门票等非纸质形式的发票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二○○五年四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
管理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票的形式和载体也发生了变化,除纸质凭证外,还出现了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性形式的凭证;但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非纸质性收付款凭证的研究和管理,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上报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降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运杂损耗费标准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5〕131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5〕131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降低普通
发票销售价格中运杂损耗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运杂损耗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对库存发票进行清理核算,从2005年11月9日起,按降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运杂损耗费标准后的价格发售发票(价格表在FTP/发票管理中心/2005新版发票价格下)。因降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运杂损耗费标准造成的差价损失,由各单位从节余的运杂损耗费中弥补,不足部分由市局弥补。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5〕19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普通发票
销售价格中运杂损耗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45号)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将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损耗费由现行不超过18%降为13%。运杂损耗费降低收费标准后,省局不再分别明确运杂费和损耗费的具体收取比例(冀地税函〔1998〕)264号停止执行)。各市、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 发票 费用 标准 转发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8日 印发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25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五年六月三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5〕73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5〕73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5〕8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转发给你们,其中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颜色仍按现行要求印制,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
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全国税务机关从2005年1月1日起推行了统一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此后,部分纳税人和相关单位对分类代码中第6、7位年份代码的指代意义提出疑问,为避免使用中出现解释歧义,特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各地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也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内,防止过多冗余,避免造成损失。?
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颜色可根据印刷设备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年份代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和含义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如有问题应及时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 发票 代码 转发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6月3日 印发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25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五年五月八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5〕63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5〕63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5〕7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国税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税务机关管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的前置审批条件已发生变化。为适应这一变化,现就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明确规定,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中,“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事宜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领购发票程序办理。?
三、今后,凡国务院发布其他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中涉及发票领购前置审批的,可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 发票 运输 审批 转发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5月8日 印发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25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7〕113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7〕113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
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
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7〕17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
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
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票销售所需发票的开票方式问题。?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预定开始时间为2007年4月,2007年9月开始收取票款,2008年6月开始配售门票。根据北京奥运会确定的门票销售对象,销售门票时所需发票的开具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
(一)向特定客户开具发票?
北京奥组委在销售特定客户门票(指国际奥组委、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赞助企业、电视转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确定购买关系的单位,并由北京奥组委直接销售门票)时,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特定客户门票将加印特殊标识,从外观上区别于向公众销售的门票。?
(二)向公众开具发票?
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比赛时由北京奥组委在各比赛场馆开设的现场售票点销售的门票,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由北京奥组委统一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领取。?
二、关于发票工本费问题。?
北京奥组委销售给特定客户的门票和销售给公众的门票所需要开具或者代开的发票,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8日 印发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25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7〕11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7〕11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2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6〕28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06年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现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 天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公 告
200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9日 印发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25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7〕15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7〕15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7〕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货运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特别是税控码的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
二、利用货运税控开票系统开具货运发票时,在打印发票之前,应核对系统分配的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发票实物票面上印制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一致,两者一致时所开具的发票为有效发票,否则为废票。
二??七年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对各地报税务总局备案的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票样分析,结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的情况,目前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印制发票时擅自改变字体、字号;字间距不符合标准;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数字与汉字未对齐或数字上下未对齐;发票开具时随意涂改;纳税人保管不善,发票发生皱折等,影响了数据采集和认证的准确性,给纳税人的正常抵扣带来困难。为了配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同时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的准备工作,现就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新版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有关文件规定及税务总局下发的票样进行印制,切实保证印制质量,保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实施。
二、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的印刷误差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见附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误差要求及示意图”)。?
三、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联次内容及顺序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印制,抵扣联和报税联必须采用52克干式复写纸。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和保管行为,指导纳税人做好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工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五、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如出现使用的电脑中国家标准字库无法打印汉字的现象,可以手工填写,但需在手工填写的汉字上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指发票联、注册登记联),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组织检查本地区内已印制完毕的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货运发票,一律收回;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发票,在推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前使用完毕或收回。
附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误差要求及示意图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误差要求及示意图
一、“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汉字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数字横向对齐,字样的上下误差不超过2mm;汉字与数字之间的距离控制在2mm-4mm 。
二、“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数字左侧上下对齐;数字上下的间隔控制在2mm-3mm。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9日 印发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25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六年四月十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6〕56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6〕56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6〕3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媒体反映和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货物运输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发票管理不严、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新办货物运输业企业,要认真进行走访调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现象的发生。?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售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但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四、要落实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审核。受理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如发现申报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六、要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立案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
七、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地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期将汇总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上传总局。?
八、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货物运输业征管情况。要建立货物运输业管理数据交换渠道,交换管户情况和营业税申报数据。对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重大案件,要加强联合检查,提高联合办案水平和税务检查效率。?
九、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及时交换审核检查信息。国税机关经审核检查,认为需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交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结果反馈给国税机关。?
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将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7〕112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7〕112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1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 年 9 月 18 日 印发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25份)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7〕17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
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7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目前,认证发现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有“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稽核发现涉嫌违规货运发票有“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等类型。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现将认证、稽核发现的涉嫌违规货运发票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货运发票原件退还企业,并告知其认证发现的问题类型,企业应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经稽查部门检查或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属于国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地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回函,同时出具书面证明。?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货运发票再次认证。
密文有误,是指货运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货运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比对不符,是指货运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运费金额四要素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顺序为:运费金额、承运人受票人双方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
缺联,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对应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重号,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存在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抵扣联。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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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 印发
打印:黄玉明 校对:征管处 张鹏 (共印25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6〕25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6〕25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5〕24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
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期限,全省统一定为3个月。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
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和使用,切实减轻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负担,规范定期定额户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工作,现将定期定额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所确定的原则,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即: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增值税的抵扣问题以及可享受抵扣优惠的税控收款机的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定期定额户的比对期限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对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应逐月比对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的定额,按照从高原则确定征税。为准确落实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的规定,方便广大纳税人,对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可不按月进行,但最长3个月应比对一次。具体比对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关于多月比对一次的定期定额户比对结果的处理
对实行多月比对一次的定期定额户,其比对期内各月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高于核定定额的差额,统一计入比对期内最后一个月计算补缴税款。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2月20日 印发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25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6〕26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6〕26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5〕24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
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2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
二、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纳税人在提出使用申请时,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计算机发票。?
三、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开票信息。?
四、对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算机开票软件或擅自改动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2月20日 印发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25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7〕139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7〕139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7〕20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货运发票红字发票时,所开具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由受票方记账,记账联由开票方记账,存根联及抵扣联由开票方留存。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
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 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三、 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
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
四、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有关问题
(一) 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二)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三)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1)。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
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五、 关于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税款退库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多缴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批应当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 货运发票开具和保存有关要求问题
为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识别率,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67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保证发票字迹清晰、打印完整,不得压线和错位。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章。?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八)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
2.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
| 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为 受票方 | 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为受票方 | ||||||||||||||
|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 ||||||||||||||||
| 开具 红字 货运 发票 内容 | 货物 名称 | 数量 | 运价 | 里程 | 金额 | 其他费用小计 | 合计金额 | 代开单位及代码 | 扣缴税额、 税率 | ||||||||
| 合计 | ??? | ?? | ?? | ||||||||||||||
| 申请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理由 | |||||||||||||||||
受票方(即申请方,下同)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受票方经办人: 受票方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受票方留存;第二联,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
| 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为 受票方 | 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为受票方 | |||||||||||||||
|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 |||||||||||||||||
| 开具 红字 货运 发票 内容 | 货物 名称 | 数量 | 运价 | 里程 | 金额 | 其他费用小计 | 合计金额 | 代开单位及代码 | 扣缴税额、 税率 | |||||||||
| 合计 | ??? | ?? | ?? | |||||||||||||||
| 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理由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同意开具 不同意开具 | ||||||||||||||||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受票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承运方应持本票到开票方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开票方在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后交主管税务机关审验。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9月30日 印发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30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六年四月十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6〕57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6〕57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 水 车 务 段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衡水车务段所属各站: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北京铁路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北京铁路局冀地税函〔2006〕3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
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北京铁路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北京铁路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用票实际,就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的领购及使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路餐车发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需要向省局申请领购,并按规定发放至下级地税机关。
二、铁路餐车发票适用于北京铁路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小商品及其他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开具发票时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按收取款项的日期如实填开发票开具日期。
三、北京铁路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
、小商品及其他服务,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铁路餐车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税务行政许可程序依法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四、铁路餐车发票自2006年3月1日正式启用,现北京铁路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因提供铁路餐车服务领购、使用的发票或其他票据,可以延用至2006年6月30日。自2006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铁路餐车发票,停止使用的发票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五、北京铁路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将依法处理。
二○○六年三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铁道部文件
国税发〔2005〕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
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铁道部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
为规范铁路运输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所属铁路客运餐车上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餐车发票是指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的收付款凭证。?
二、铁路餐车发票为单张两联式,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平行设置,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发票联。定额发票的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 (发票式样附后)。?
三、为了保证铁路餐车发票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和识别,铁路餐车发票采用65克干式复写纸印制,票面背涂为浅绿色,并印有“铁路专用”字样,规格为150×70MM。铁路餐车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由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向其纳税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可在其铁路局客运列车上跨省使用。?
四、铁路餐车发票从2006年3月1日启用,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领取的税务发票,可延期使用到2006年6月30日。未使用完的旧发票应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
五、铁路部门各用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工作,季度和年度终了15日之内必须向当地省级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六、铁路餐车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倒买倒卖,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铁路局、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铁路餐车发票和铁路运输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票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告知社会,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当铁路部门的发票使用涉及到两个以上省市管辖业务交叉时,铁路部门应与相关的省级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
附件: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铁 道 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3月8日 印发
打印:黄玉明 校对:征管处 张鹏 (共印80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4〕117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4〕117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1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保险 发票 转发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9月24印发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25份)
河 北 省 地 方 税 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监管局
冀地税函〔2004〕18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
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实施的重要意义。实施《统一发票》是贯彻2004年初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是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
险兼业代理机构)一定要对《统一发票》的推广实施予以高度重视,深刻领会《通知》的内容和意义,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切实将《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通知》的各项要求。第一,《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为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第二,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第三,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第四,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第五,保险公司将各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其支付费用的原始入账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三、《统一发票》于2004年10月1日启用,旧版中介服务发票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为做好《统一发票》启用的准备工作,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现用发票进行清理,严格控制发售数量,并于8月底以前向省局报送《统一发票》的印制计划,以保证按时启用新版发票
四、为保证《通知》的全面贯彻落实,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向各县、区地税局转发本《通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全文转发至所辖各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同时负责将《通知》转发至与自身及分支机构已建立代理业务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
附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清单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税发〔200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中介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二、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
三、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四、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将各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始入帐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五、《统一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电脑票规格为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0mm,采用汉、英两种文字。《统一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兰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帐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的字迹为浅兰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统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刷。
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统一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电脑票中“税控码”栏目暂不填写。
七、《统一发票》于2004年7月1日启用,旧版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八、各地方税务局、保监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统一发票》的推广实施工作。各地保监局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辖区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发票》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严重违规的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税务部门对于违反《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票样(电脑票、手工票各一份)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清单
| 序号 | 许可证编码 | 名称 | 电话 | 传真 | 地址 |
|---|---|---|---|---|---|
| 1 | P10012SJW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0311-3036712 |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99号# | |
| 2 | L10012SJW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0311-3032354 |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99号# | |
| 3 | P10022SJW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7026220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 | |
| 4 | L10022SJW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 | ||
| 5 | P10032SJW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17层# | ||
| 6 | L10032SJW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 | ||
| 7 | L10052SJW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石家庄市新华路209号石房大厦# | ||
| 8 | L10042SJW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 | ||
| 9 | P10042SJW |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89号长安广场8层# | ||
| 10 | L10142SJW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03号# | ||
| 11 | P10052SJW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6991606 | 6991606 | 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38号远东大厦4层# |
| 12 | L10202SJW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号# | ||
| 13 | P10082SJW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东方购物中心10层# | ||
| 14 | AASJW001 | 河北省正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1-8614945 | 7876680、8614949、7766506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号金圆写字楼七层# |
| 15 | AASJW002 | 河北盛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7682256、7682156,13930451519 | 0311-7682221 | 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0号(铁路党校北楼3层)# |
| 16 | AASJW003 | 河北锦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1-3855628,13011596584 | 0311-3855936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323号6层# |
| 17 | AASJW004 | 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1-7822780 13603118599 | 0311-7044358 |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48号 |
| 18 | AASJW005 | 河北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1-7825001、13014395599 | 0311-7825001 |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80号中兴集团三楼# |
| 19 | AASJW006 | 河北新世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1-6965219,13582194190 | 6965215、6965211、6965220 |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223号中浩第一商务3L# |
| 20 | AABDS007 | 保定市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3833020898 | 0312-3333333 | 河北省保定市朝阳路副71号楼六楼# |
| 21 | AASJW008 | 河北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3313110752 | 0311-7894629 | 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 |
| 22 | AASJW009 | 河北耐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1-5894500,13803116943 | 5894501 5894502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33号# |
| 23 | AATGS010 | 河北诚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3703159981 | 0315-2811921、2728315(6) | 唐山市建华东道101-1号# |
| 24 | AACGZ011 | 河北天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3932706788 | 0317-3016170、3012170 | 沧州市解放东路礼拜寺东侧# |
| 25 | AATGS012 | 河北中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3323253399 | 0315-2211488、2227831 | 河北省唐山市南新西道21-3# |
| 26 | AASJW013 | 河北安永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6198701、6198702 | 3993938 | 石家庄市工农路569号# |
| 27 | AABDS014 | 河北金怡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3903123569 | 0312-3062882、3052882 | 保定市东风中路四十三号院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科办楼八楼# |
| 28 | AASJW015 | 河北瑞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1-7015597,13932178866 | 0311-7015587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公里街22号# |
| 29 | AASJW016 | 河北鸿铭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6017799、13930486393 | 6017799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42号# |
| 30 | AASJW017 | 河北中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6107625、13930451519 | 6107625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42号# |
| 31 | AATGS018 | 河北大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5-2330101 | 0315-2320101 | 河北省唐山市西山道121号1-2层# |
| 32 | AASJW019 | 河北康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6675243 | 6678840 | 石家庄市和平东路280号和合大厦17楼1716号# |
| 33 | AASJW020 | 河北融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3582195233 | 7602135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8号# |
| 34 | AASJW021 | 河北省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6041941 | 6019017 | 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3号2楼# |
| 35 | AASNH022 | 河北福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3932682107 | 0316-3316909 | 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
| 36 | AALFS023 | 河北国利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6-2136999 | 0316-2136999 | 廊坊市爱民西道110号# |
| 37 | AALFS024 | 廊坊市三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6-2016976 | 0316-2015182 | 河北省廊坊市爱民东道一栋一号# |
| 38 | AAHDS025 | 邯郸市忠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0-6666666 | 0310-6666666 | 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大街36号# |
| 39 | AASJW026 | 河北添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3931113818 | 0311-6682221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街36号时代方舟B座27楼# |
| 40 | AASJW027 | 河北健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1-6085262 | 0311-6085269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32号青少年宫8楼# |
| 41 | AATGS028 | 唐山市完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0315-2330092 | 0315-2330092 |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6号# |
| 42 | AASJW029 | 河北三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7933958 | 7933958 | 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14号# |
| 43 | G11181SJW | 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3805762 | 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16号2单元1101室# | |
| 44 | G11361TGS | 河北强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0315-2330101-8203 | 河北省唐山市西山道121号3层# | |
| 45 | J1015VBJ-SJW001 |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6050645 13703392159 | 6050645 | 石家庄建设北大街47号6层# |
| 46 | J10091VBJ-SJW001 |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7829751、13903112083 | 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65号# | |
| 47 | J10031SIA-SJW001 |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6966641 | 石家庄市富强大街14号# |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4〕45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征收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4〕45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并告知纳税人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省局《关于增加<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挂失电话问题的通知》,为方便信息沟通,省局新增加一部挂失联系电话:0311-6991823,有问题可直接使用。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 税务登记证件 发票 挂失 问题 转发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4月14日 印发 拟文单位:征收管理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3〕26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
《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河北税务》杂志停刊,省局决定,即日起全省《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挂失声明集中改在《燕赵都市报》上刊登。需要办理挂失手续的地税机关和有关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到《燕赵都市报》广告出版部办理(联系电话:0311-8631315),每条挂失信息收费150元。请各级地方税务局照此办理并告知纳税人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记重收费后经营性通行费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7〕56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7〕56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记重收费后经营性通行费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局关于记重收费后经营性通行费票据使用问题的复函》(冀地税函〔2007〕56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新票启用和旧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加强对“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7〕5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重收费后
经营性通行费票据使用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计重收费后经营性通行费票据使用问题的函》(冀交函征〔2007〕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对公路载货车辆通行费收费发票进行改版,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行计重收费后,公路载货车辆普通路桥经营性收费单位使用新版“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高速公路经营性收费单位使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两种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其他车辆收费仍使用路桥通行费定额发票。专用发票采用70克双胶纸印制,规格均为85mm×93mm(式样附后)。
二、专用发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需要向省局申请领购,并按规定发放至下级地税机关。
三、专用发票开具时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如实填开发票开具日期。专用发票的领购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
程序依法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四、专用发票自实行计重收费之日起使用。各经营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将依法处理。
附件:1.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式样
2.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式样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5月18日.
拟文单位:发票管理中心 (共印25份)
衡水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二OO 一年八月六日 | |
| 4 | 文件编号 | 衡地税函〔2001〕115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发票管理科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1〕115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
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分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
门普通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1〕139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八月六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1〕13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
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
批复》(冀价行费字〔2001〕19号)转发给你们,普通发票
印制费、运杂费及损耗费的收取和使用仍按照《河北省地方
税务局转发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2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行费字〔2001〕19号
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普通发票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你们所报试行期间的收支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们继续执行冀价行费字〔1998〕第281号文件规定的计价公式和运杂费、损耗费费率。
本批复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 发票 价格 转发 通知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1年8月8日 印发
拟文单位:征管科 (共印20份)